《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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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对案件的事实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的基础上;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的判定。 判决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判决书,判决书中应当写明: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判决书生效后,即具有强制履行等法律效力。 判决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另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对于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其中,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重犯一般指的是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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