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政策实施对象其实就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烈士子女(须有烈士证明书),一类是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须有被平反的组织证明材料)。这两类人员无论居住在农村还是城镇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才能享受:一是年满60周岁;二是无工作单位,即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三是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烈士子女申报需要携带本人书面申请,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与牺牲者人员关系证明,人社局出具的无固定收入证明, 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张,其它证明材料。材料申报程序是本人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初审;镇(区)复审;村(居)委会公示;区民政局审核;南通市民政局审批;省民政厅审查备案进入数据库后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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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定。为了保证烈士家属在失去亲人之后,生活上不受影响。我国给烈士遗属定期发放抚恤金,发放金额随着国民经济水平提升而提升。最新规定表明烈士家属抚恤金额为30780元每年,则每月为2565元。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按平均10%的标准继续提高。其中,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适当予以倾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除了上述的两个抚恤金之外,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烈士家属每月补助标准:父母或者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享受定期抚恤金: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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