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毒品“数量”的认定标准 一、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仅仅是由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不应计算在内。 二、对于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上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在纯度掺以面粉、淀粉、药粉等杂质加重分量,或者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因用使司法实践中所查获的纯度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几十倍,为了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在计算毒品数量的时候,不论毒品中含有多少杂质,其纯度是否高低,一般不以纯度进行折算,而以毒品的实际重量进行计算。 三、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应当累计计算;如果过去已经处理的,则不应计算在内,未经处理的,是指未经行政处理(如公安、工商、海关处理的)或者刑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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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属于数量大;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属于数量较大;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属于少量。
贩卖毒品罪的毒品数量认定标准:1公斤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200克以上不满1公斤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满200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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