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99年第5号令发布)第六十八条规定: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和站、场存放期间内,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站场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运人、站场经营人举证后可不负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三)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四)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五)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六)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七)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针对车辆损坏货物运输合同属于法律行为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属于。营运车辆(包括客、货汽车,牵引车,挂车,半挂车)是汽车运输企业从事运输生产的基本工具。加强营运车辆的管理是充分、合理地使用车辆的基础,是保证汽车运输企业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搞好节能工作的主要基础和先决条件之一。 营运车辆作为道路运输的主要承担者,与社会生产、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其技术状况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交通安全、运输成本、运营效率、环境保护及服务质量。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始发地、是指货物运输的发运地或者旅客乘运地。目的地,是指货物或者旅客到达地。上述3个地方各人民法院对这类运输合同纠纷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到任何一个法院起诉都可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无故推托,应当依法受理。对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由最先受理的人法院审理。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