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99年第5号令发布)第六十八条规定: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和站、场存放期间内,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站场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运人、站场经营人举证后可不负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三)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四)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五)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六)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七)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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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始发地、是指货物运输的发运地或者旅客乘运地。目的地,是指货物或者旅客到达地。上述3个地方各人民法院对这类运输合同纠纷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到任何一个法院起诉都可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无故推托,应当依法受理。对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由最先受理的人法院审理。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方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要求对方依约继续履行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向辖区仲裁委或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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