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案不是只要找不到人就立即立案,需要符合失踪立案的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对失踪案立案须具有6个方面的显著特征:失踪现场有明显被侵害痕迹的;人与机动车同时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失踪人员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未满14周岁失踪,超过48小时的;失踪原因不明、超过3个月未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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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8条第2项的规定,失踪人员立案条件如下: 1、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2、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3、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4、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5、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6、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7、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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