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虽挂失,但付款义务还在。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针对票据虽挂失但付款义务还在??公示催告期间的申报权利是怎么规定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