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签订后,公司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给劳动者补充。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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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单位在工伤期间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否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理应给予工伤赔偿,并且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劳动者受伤较严重不能工作或者有其他原因,自愿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是合法的。因此在与单位签订因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就要明确写出工伤鉴定的等级以及双方商定的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伤残补助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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