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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鉴定 有没有法律上的规定

2023-08-19 21: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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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19 回复

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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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如下:1、接受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鉴定委托;2、收到委托书后,应审查委托人的委托事项;3、符合受理条件的,可立即受理,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4、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委托人申请并经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应按时出具鉴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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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方面的规定有如下内容,法医鉴定主要是受理公、检、法委托的鉴定。 县一级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受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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