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4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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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如下:1、接受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鉴定委托;2、收到委托书后,应审查委托人的委托事项;3、符合受理条件的,可立即受理,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4、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委托人申请并经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应按时出具鉴定文件。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机构是由法院或者公安局委托的鉴定机构,普通公民不能申请司法鉴定。要进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可以向法院起诉民事赔偿,申请伤残鉴定,并且提供医疗的正规单据,然后由法院才委托有关机构鉴定伤残。法院委托鉴定的,是按照就近原则,如果本地司法鉴定机构有能力进行临床司法鉴定的,应当委托其进行鉴定;如果本地没有司法鉴定的能力需要委托外地的双方鉴定机构鉴定的,经法官同意,才可以委托外地鉴定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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