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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保护规范

2022-05-10 07: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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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回复

专业分析:

凡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建设项目,包括道路建设、地下管线建设、地质勘探、轨道交通建设、地下空间开发以及其他包含开挖、钻探、爆破的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取得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与相应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协商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地下管线保护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施工作业中损坏地下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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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各种管线在道路下的埋深,不但平面位置合理,还应合理控制各管线地埋深度。一般来说,从上至下管线顺序依次为电力管(沟)电讯管(沟)、煤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电讯一般设置管沟。根据各自管线的技术要求及本地区的气候、水文特点,管线埋设一般如下:雨水管道:不小于1m;污水管道:不小于2m。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包括我国领域内所有的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和河道内的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河道保护范围分为: 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2、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3、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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