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权只存在于通过网络、电视等途径购买商品的情况。对于实体商店的消费,没有法定的无理由退化权,具体是否可以无理由退货,由消费才与商家在消费合同中作出约定。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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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7、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假想防卫是相对于正当防卫而言的,具体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二阶层客观刑法论”,犯罪是“违法”而且“有责”的行为。违法事实层面又包括行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5个方面。而正当防卫就是最为重要的一种“违法阻却事实”。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因此而造成损害的,不是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以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客观存在为前提,如果行为人误以为不法侵害存在而事实上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实施了“防卫行为”,就是假想防卫。例如,甲看见乙、丙二人在草地里扭打成一团,以为乙在伤害丙,便用木棍将占了上风的乙打晕,但其实二人是相约在进行“极限对抗”训练。此时甲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假想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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