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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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齐所有材料去交警大队申请提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大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大队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此时,需要携带扣车凭证、身份证、行驶证等证件去交警大队提取车辆即可。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不处理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处理事故,负有处理事故责任的交警无所作为,不认真解决交通事故,并且放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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