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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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押当事车辆调查处理。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可以向交警部门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管理部门在充分了解事故情况后,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清事故当事人各方的事故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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