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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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拘留人,不予收拘:1、不满16周岁或70周岁及以上的;2、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第一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4、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5、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行政拘留不予收押的四种情形有: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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