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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有: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其均属于可以控制公司经营决策方向的人。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除此以外,《公司法》第六章也详细规定了公司高管的资格、义务,以及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的规定,只有《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关于竞业限制的适用人群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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