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申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第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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