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坚持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落实避孕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可见,对于绝育措施并非强制,如果当地计生部门强制引产,你可以尝试报警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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