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设置服务标识的;(二)未按规定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三)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四)未按规定提供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五)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六)短缺商品数量或者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计价依据的;(七)上门推销不按规定征得消费者同意或者提供规定文件的;(八)发送商业广告,未经消费者同意增加消费者费用的;(九)不能提供证明其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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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管理,严格食品卫生质量控制,提高食品经营合格率,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健康,是食品经营企业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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