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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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计划生育法对三胎的规定:提倡夫妻生两个孩子。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一个孩子被依法认定为残疾儿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没有生育或者生育过一个孩子,再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也是允许的。
新计划生育法对三胎的规定是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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