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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
按照现行的计生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生三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则是,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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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7年3月30日修订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二、农村生二胎新政策2017年如何规定的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一是放宽再婚生育条件;二是对生育间隔时间作适当调整。但这样的调整仅针对特殊人群。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会做大的调整。(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七)、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八)、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九)、只生育一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5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夫妻双方均为非农业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经县、市、区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鉴定组鉴定,证明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婚后同居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经批准收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三)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定居华侨的。第十一条女方是农业人口的,除执行第十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申请批准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如女方家姐妹多人只照顾其中一人;(二)兄弟二人以上,年龄都超过三十周岁,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的;(三)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四)女方为三十周岁以上,只有一个女孩的;(五)长期在自然条件差的山庄窝铺居住,只有一个子女的;(六)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上一年无多胎生育的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女孩的。符合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县、市、区、乡政府审查批准后,根据当地的人口计划安排生育。照顾独女户生二胎后又出现多胎生育的村,应停止安排下一年度独女户生育第二胎。第十二条再婚夫妻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生育的;(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为未生育的;(三)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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