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退(离)休职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本市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征得退(离)休职工原单位的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同意后,由聘用单位和受聘的退(离)休职工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待遇、工作内容和双方其他的责任、义务、权利等,然后,送退(离)休职工原单位的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介绍手续,聘用期限一般为一至两年,期满需要续聘的,重新办理聘用手续。 外地单位聘用的,聘用单位应先征得退(离)休职工的原单位退(离)休职工管理部门同意,然后送交受聘的退(离)休职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审核,并办理介绍手续,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可收取一次性10元的介绍手续费。外地单位的聘用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期满需要续用的,应重新申请办理聘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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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合同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由于离退休人员年龄偏高,在实际工作中发生意外的概率可能更高。
如果退休返聘的员工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一般不会发生工伤,可由用人单位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且员工可依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如果仍然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则发生工伤后可申请工伤认定和鉴定劳动能力,之后及时索取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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