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必要记载事项方面,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在这些记载事项中,保证人签章、“保证”文句和被保证人名称属于必要记载事项。其中,保证人签章和“保证”文句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被保证人名称属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此外,保证人和名称和住所、保证日期也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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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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