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拍卖行为本身并不是私法意义上的行为, 而是公法意义上的国家司法行为。 首先, 它与受指定的拍卖机构之间是 一种司法协助关系,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可能平等,否则,法律规定的执 行法院对拍卖机构的监督权及对因拍卖行为违法致使拍卖结果无效的 撤销权是无法实现的。其次,执行法院与当事人、参与拍卖活动的其他 利害关系人之间均不是平等的法律关系。 据此,执行法院即便是因违法 行为造成有关人员损失要负民事责任的,也不会是违约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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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离婚的时候,其中一方不同意出售房屋,另外一方要求出售房屋,但是由于经济能力问题又不能够按照法院的判决给予另外一方一定的补偿,这个时候法院通常情况下在执行程序当中会将房产拍卖。
房产分割法院不一定能强制拍卖。夫妻共同房产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成功的按照协商结果分割财产,此时房产不需要法院拍卖;如果双方协议不成,可以将房产分割问题交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那么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并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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