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事项上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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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2.六项具体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六项具体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如下: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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