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③正在被公安机关通缉的。 ④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的,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⑤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⑥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⑦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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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在以下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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