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交易条件的公司债券(以下称非流通债券)的转让过户行为,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非流通债券的转让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书面债券转让协议,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条非流通债券应在初始机构投资者之间以现券方式转让过户。 第四条受让方对所受让的债券存在的投资风险应有充分认识,并能够独立承担风险。 第五条办理转让手续时,出让方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书面的加盖预留印鉴的公司债券过户指令书(格式见附件),同时提供双方签署的公司债券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 第六条丙类结算成员的债券过户指令书应由结算代理人加盖结算代理专用章。 第七条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债券过户指令书及转让协议文件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于第二个工作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第八条中央结算公司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时,先检查出让方债券账户中该转让债券的余额是否足额,如债券足额,即办理过户手续,并向转让双方出具债券转让过户单据;债券不足额的,中央结算公司拒绝办理债券转让过户手续,并通知出让方。 第九条中央结算公司办理非流通债券转让过户为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为每笔向双方各收取人民币500元,逐笔计收。 第十条对于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本规则要求的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中央结算公司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不符合《公告》规定交易条件的其他种类债券的转让过户,参照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的规则是怎样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 30,下午1:00至3:00。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报价单位:以张(面值100元)为报价单位,即“每百元面值的价格”,价格是指每100元面值企业债券的价格 委托买卖单位:以手为交易单位,每次交易最小数量是1手,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10张),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价格最小变化档位: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涨跌幅限制:不设涨跌限制 申报上限: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 30,下午1:00至3:00。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报价单位:以张(面值100元)为报价单位,即“每百元面值的价格”,价格是指每100元面值企业债券的价格 委托买卖单位:以手为交易单位,每次交易最小数量是1手,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10张),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价格最小变化档位: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涨跌幅限制:不设涨跌限制 申报上限: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