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与承押人的权利: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或不遵守本合约各项明文规定之条款者或不遵守居民公约,承押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承押人认为合适之租金及年期租出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承押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酬报则由抵押人负责。该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行。每位按上述被委派之接管人,将有以下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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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 1、定义不同: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 2、权利不同: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 3、义务不同: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抵押权和抵押权人主要有以下区别: 1、抵押人是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主体,而抵押权人是债权人; 2、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人,而抵押权人是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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