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需要公证。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为充分运用这公证一法律手段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协调公证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几年来的实践,特作如下规定: 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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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遗嘱无需公证,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具备的要件有效即可,法律没有强制性要求公证,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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