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应向认缴股份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入股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二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农村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农村商业银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农村商业银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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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可在合同中约定保障性条款,谨慎选择出质股权。 签订前: 1、质权人应注意审查出质人的主体资格; 2、质权人应认真分析处置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3、了解目标公司的章程中是否对股权质押最初特殊规定。
股权质押时有下列注意事项: 1、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格。严格审查出质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都成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前提。 2、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 3、应合理评估股权价值。押合同签订之前,债权人就应当对质押股权进行全面调查和合理评估,正确判断出质股权的担保价值,特别对公司的或有债务应有充分的认识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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