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五)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的具体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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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名称应当包括字号、所属行业以及组织形式。 2、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且该名称应当由登记主管机关予以核定。 3、企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等。
私营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名称应当包括字号、所属行业以及组织形式。 2、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且该名称应当由登记主管机关予以核定。 3、企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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