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五)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的具体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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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医疗活动要具备以下条件: 1、经登记机关审核合格,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校验手续,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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