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员工请假回家,那么也是下班的途中,那么受伤是否是工伤就需要判定员工是否属于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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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早退回家途中受伤,不属于工伤。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包含两方面要素: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下班应理解为员工正常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上下班时间,或者经过用人单位特别同意的上下班时间;擅自早退不符合正常的上下班范畴,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为工作的原因,遭受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的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者是收尾工作时意外受伤的;在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的,以及在工作场所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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