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以及国际集装箱运输港口经营人,应当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航运公司基本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国际船舶代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业信息表(港口集装箱吞吐量)》,于当年3月15日前报送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表及其汇总信息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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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与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具备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工艺和试验检测设备; (三)具有所申请船舶生产等级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 (四)具备船舶生产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规章。
(一)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单位车辆,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个人车辆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机动车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有效合法凭证及复印件。 (四)对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免税车辆需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及复印件。 (五)已完税的机动车,需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本年度完税凭证及复印件。 (六)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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