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费统一为5000元,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具体政策规定如下:《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参统单位: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丧事简办和基本满足丧事办理费用开支的原则,对我市市属各单位死亡职工丧葬费开支标准做如下调整:一、我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我市今后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二、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 (含退职、退养)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三、企业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按规定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四、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发放渠道不变。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治丧费开支标准的通知》[(86)财政行字第535号]和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4)639号]同时废止。六、2009年已向死亡职工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七、本通知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预算经费问题;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适用单位范围问题。八、区县所属单位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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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丧葬费的标准是:当地职工上一年或者前十二个月的每月平均工资乘以六个月,由死者的直系亲属代收。如果没有直系亲属的,丧葬费就由举办殡葬的人或者组织根据情况收取,并出具有关的证明。丧葬费用是统一的,只是会随着时间和地域而变化,不受死者年龄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去世北京市丧葬费有三个标准: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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