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车库开麻将馆如果是为了休闲娱乐,不会成立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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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等。
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如下: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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