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对于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商标评审案件,应当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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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范围根据经营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对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规定如下:申请相同或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复制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申请注册不同或不类似商品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他人注册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规定期限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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