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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于审理商标异议之诉案件有何具体的规定和适用范围是什么呢

2022-05-09 17: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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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09 回复

专业分析: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其他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和撤销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对于当事人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商标评审案件,应当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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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规定如下:申请相同或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复制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申请注册不同或不类似商品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他人注册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规定期限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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