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理由:李某某遗弃婴儿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即其明知将女儿放入脸盆让河水漂走,脸盆随时可能发生倾覆,又或者因无人捡拾女儿而致使其死亡,而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明显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成立遗弃罪。理由:李某某遗弃婴儿的行为也完全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我国刑法将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也包含在该罪名当中,也即意味着,“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将他人生命、身体置于危险境地,或者不救助他人生命危险的行为”也属于遗弃行为。在本案当中,李某某将女儿放入脸盆置于河水中,该行为确实将女儿的生命置于危险的境地,但其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女儿的死亡,而是积极地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女儿陷入紧迫的危险,故应成立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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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婴儿是违法的,是否构成遗弃罪取决于实际情况。以不扶养婴儿为目的,将婴儿遗弃的,可以认定为遗弃罪;如将婴儿遗弃在无人居住的地方,无人发现而导致婴儿死亡或重伤,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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