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是如何认定的?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根据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单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截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况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想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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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认定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构成此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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