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赔偿待遇为: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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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单位应当补偿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2、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 3、抚恤金按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受伤的按其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而定。会根据在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年限给与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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