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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抵押权设立登记的规定都有什么呢?

2020-04-29 0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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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4-29 回复

专业分析:

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指根据抵押当事人申请,登记机构依法将抵押权设立的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款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登记是抵押权设立的前提,未经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抵押权登记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抵押权。 动产交付与不动产登记是我国物权公示的主要方法,由于房屋抵押权具有不转移房屋占有的特征,抵押人可以就抵押财产行使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样虽然充分发挥了物的效用,同时也增大了交易风险。因此,登记作为房屋抵押权成立的公示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登记,将抵押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让公众知晓房屋抵押权状况,从而起到保护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金融秩序的作用。 大陆法系国家对抵押权基本采用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但登记的效力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以法国、日本为代表的国家采用登记对抗方式,即抵押权是因当事人合意而生效,登记并非是抵押权成立或生效的要件,登记使抵押权产生对抗效力,其意义在于对同一标的物上的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登记无公信力。以德国、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登记生效方式,即除了抵押当事人双方合意外,抵押权必须办理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登记具有公信力。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很显然,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用的是登记生效方式。同时,《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设立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很显然,对动产上述财产采用的是登记对抗的方式。因此,我国对抵押权公示效力采用的是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相结合的方式,对不动产采用登记生效方式,对动产和其他财产采用登记对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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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不动产抵押一般需要登记才能设立,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即可设立。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抵押权设立先于租赁合同成立的时间即先抵后租,法院对抵押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时不受案涉不动产上租赁负担的影响,不论该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即便承租人以不知情且善意为由主张排除执行措施的,都不能产生阻却法院执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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