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 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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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流程: 1、当事人申请调解; 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询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随后制作调解书; 3、双方没有其他意见的话,可在调解书上签字; 4、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医疗纠纷医调委调解流程: 1、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中,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 2、调解员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3、调解员根据双方诉求进行调解。 4、调解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医患双方达成一致的,医调委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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