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由此可见,可以实施手术的情形有三种a、患者同意且家属或关系人签字b、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由家人或关系人签字c、特殊情况下由相关有权人员批准。由于一些相关的细节你并未提供,因此请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2、你所说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起算日期为2008年1月1日。但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双方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企业时不能逃脱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可能你所说的新法、旧法分别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两者所调整的范围是不同的不存在新、旧问题。而且目前你索赔的依据更多的是来自《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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