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试用期期间被单位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是可以以此辞退员工的。如果单位要求员工自己写辞职单,员工可以拒绝。如果员工已经上交离职报告,那么单位是不会退回员工本人的。会按照员工本人辞职处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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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需要写辞职报告,具体如下:在试用期离职不需要理由,并可以要求支付未支付的工资,按具体的情况有些还会给予一定的补偿;离职的形式也没有限制,可以是书面、口头,但是申请必须在离职三天前提出,并做好交接工作,保证企业项目的正常运行。
试用期辞职是不需要写辞职报告的。法律的具体规定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该条规定,并未要求劳动者以书面的形式即辞职报告提出,口头或发送信息的方式均可,而试用期更是比较简单。所以试用期内辞职的话,并不需要书面的辞职报告,除非公司有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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