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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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公司不赔偿的,可以按如下步骤维权: 1、先申请工伤认定; 2、等工伤认定决定; 3、单位不承认工伤时,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没有有力证明的,应当承认工伤; 4、能协商就双方协商; 5、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6、向法院进行起诉。
职工受到工伤后,公司不按规定赔偿的,可以按照如下步骤为自己维权: 1、先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作为申请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2、等工伤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单位不承认工伤时 要是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没有有力证明的,应当承认工伤。 4、能协商就双方协商 在确定属于工伤后,单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能够坐下来协商的,就双方协商赔偿数额和范围。单位履行了赔偿义务,受害人无须再经过其它程序。 5、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双方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向法院进行起诉 受害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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