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由此可见,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卖人不卖此房屋,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王先生的情况就属于这种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开发商应该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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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逾期交货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出卖人已为实际交付的,应当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出卖人逾期未交付标的物的,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在出卖人不能继续履行的条件下,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标的物市场价格签订合同后变化较大的,出卖人逾期交货,价格上涨的,按原价执行。
贷款担保人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如下: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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