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开庭,原告可以把自己的理由和要求通过诉状的形式说出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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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原告说话技巧是:明确诉讼请求,完整陈述事实,并对应有相应的证据支撑。没有证据支持或证据证明力不足的情况下,要善于利用法庭辩论环节,对被告进行发问,如果对方认可了原告的陈述,那么对方就是自认,法庭将会采信自认的内容,原告的证明责任就会减小很多。
原告开庭应掌握的技巧如下:保持良好心态。原告要充分掌握沟通或者辩论规则,并且熟悉法庭庭审流程,做到镇定从容;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在法官或对方当事人说话时认真倾听,尊重他人说话;围绕起诉的事实、请求及证据说话。逻辑清晰,观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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