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对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进行了明确解释:“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根据此解释,新入职员工只要入职前在同一用人单位或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能在入职后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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