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有人认为,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有人认为,公积金作为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专项基金,应该专款专用,不应被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条例,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因为,《条例》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得执行,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规定。《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限制,只是为了保证其用于居住条件改善目的的实现。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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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执行公积金的原因是住房公积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的基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及社会保障性,不能成为法院执行的标的物。住房公积金因其使用的特定限制性以及明确的权能限定,带有豁免执行性质。
住房公积金一般不会被执行。住房公积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的基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及社会保障性,不能作为被执行的标的物。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因其使用的特定限制性以及明确的权能限定,是带有豁免执行性质的,故法院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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