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劳动者请病假,用人单位扣除部分底薪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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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为: 1、单位的职工因为生病或者意外受伤的,需要暂停工作到医院接受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综合判定职工的病假,一般是基于三个月到两年的病假。 2、职工在享受病假期间可以正常收工资的。 3、但是病假期间的工资一般会比正常出勤的工资低一点,但也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病假的规定:职工的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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